關于抽逃出資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解釋三的第十二條,該條規定了五種抽逃出資的行為:
(一)将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将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财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将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将出資抽回的行為。
所以,轉讓公司股權是合法的,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将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将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财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将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将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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