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規定累犯會多判多久,而是将累犯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在所犯罪行應判的刑期幅度内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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