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對稱,法律上沒有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合同,即《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由于人的經濟活動的複雜性,難以在有關法律上對可能發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對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隻要原則上不違背國家立法精神,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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