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銷死亡人員戶口,由親屬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2、憑各級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認書》或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或村社)委會證明,在三個月内注銷戶口,收繳死亡居民身份證。
3、對于工作中發現公民死亡,其戶口未被及時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核實、履行書面告知和親屬簽字的手續後,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死亡公民的戶口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4、對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經當地村居)委會核實并蓋章後,公安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死亡公民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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