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監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代表職工利益、檢查公司财務、監督董事經理活動的,由職工民主選舉産生的職工充任的監事;
2、職工監事是監事會中必設的人員,其具體人數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職工監事的具體選任辦法,由代表全體職工利益的組織決定。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該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更換本企業的職工為職工監事。公司的職工監事還可以由本公司的工會選舉更換。擔任職工監事的人不僅要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監事的資格,而且必須是本公司的職工。這是近年來西方為緩和勞資關系,實行民主管理而在公司法中新創設的一項規定,目的是通過吸收職工參與公司的管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我國公司法借鑒了國外的這項成功的經驗措施并在法條上加以明确規定,以維護職工的利益,尊重職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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