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财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号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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