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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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沒有獅口逃生這個成語,類似的成語是虎口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