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态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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