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對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三、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應該考慮小孩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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