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新辦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第三節 監督管理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内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2、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
3、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内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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