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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2 12:13:0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确規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另外,離婚案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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