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證據證明構成聚衆鬥毆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以聚衆鬥毆罪定罪量刑。
二、不構成聚衆鬥毆罪的,要根據對方的傷情來決定。
經鑒定,對方損傷為“輕微傷”、不構成傷情或對方不要求傷情鑒定,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經鑒定,對方損傷為“輕傷或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應處: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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