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确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屬于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被執行人個人的合法财産,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根據需要有權進行劃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财産。
既然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财産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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