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落戶。
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産權房”。“小産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産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産權證。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隻享有使用權,村民将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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