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緻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緻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緻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财産損失的,調解從确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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