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承接查驗工作是為了使物業服務企業了解實際情況,以便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更為專業的物業服務。在進行物業承接查驗之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提前對查驗費用達成一緻的約定,避免因一方不承擔查驗費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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