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址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認定。2、選址應綜合考慮垃圾焚燒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區的垃圾轉運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3、選址應選擇在生态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标少的區域。4、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地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5、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标準應符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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