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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完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7 23:31:37

  隻有沒有領完失業金的,才需要到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即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經辦機構辦理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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