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收購在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備案。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的資金、資産、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産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争優勢的過程。
企業重組一般有業務重組、資産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重組包括合并、兼并、收購等方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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