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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人的稱謂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14 05:57:43

  監護人稱謂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及保護責任的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至19條規定内容的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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