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
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後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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