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1、延緩條件又稱生效條件,是指對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起推遲作用的條件。
2、解除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
3、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内容,故又稱積極條件。
4、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内容,故又稱消極條件。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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