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立法宗旨是:防範間諜行為;制止間諜行為;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内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将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确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間諜既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地區)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非法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又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廣義來說,間諜是指從事秘密偵探工作的人員,從敵對方或競争對手那裡刺探機密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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