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可以變更。根據最高院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對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有兩條具體的規定,規定如下。一.一方提出變更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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