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要不到工資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先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付清工資,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再由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論下來,單位拒不執行的,當事人也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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