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立案期限是受理後一個月,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作為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提請抗訴,通過書面的形式。檢察院立案後,對案件開展調查,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将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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