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文明确,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第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第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财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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