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3月,對未批先建項目,主要是根據具體程度進行勒令停工或處以罰款的處理。處理依據的法律條令為:
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将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别處以罰款。”
罰款額度依據:
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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