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隻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說,買房交了訂金,是可以退還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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