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産經營所得。生産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品流通業、金融業、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服務業,以及國務院、财政、稅務部門确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合法所得;還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團組織、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所得。
2、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産收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納稅人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其清算終了後的清算所得,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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