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間完成是在2個月内就可以完成,但是機構可以進行延後申請1個月,因為機構如果對檢查和材料有一定異議的話可以進行多次調查,但是在3個月内必須完成相關的内容鑒定,然後交于申請者,做出進一步的決斷和定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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