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的劃型标準是,根據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營業收入等因素來劃型。而人員規模相對較小、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也相對較少的,就是中小微企業。具體的标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行業特點來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标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标,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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