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産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确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48條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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