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書是可以進行補辦的。
公證書丢失,需要公證書的申請人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原公正處申請補發公證書副本。根據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補發副本的期限為6個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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