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的約定。
三、是否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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