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破産重整
一、破産與破産重整
破産是一系列程序的總稱,我國2007年頒布的《企業破産法》中,規定了三個破産程序,即和解、重整與破産清算。和解與重整程序可歸為“破産預防程序”,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進入清算程序最終倒閉。
三個程序中,破産重整是挽救困境企業最有效的途徑。
破産重整,又稱“破産保護”,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财産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内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破産重整适用于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有優質資産和盈利能力;
2、債務負擔過重,無法通過自行協商減債,也無法通過正常經營恢複盈利;
3、存在投資價值。
我省的海鑫鋼鐵、聯盛集團破産案,都是适用的重整程序。
二、重整可實現的目标
通過重整程序可實現以下目标:
1、破産保護功能
進入破産重整程序後,債務人企業就進入了司法保護之下:
(1)财産不再被查封和執行;(企業破産法第19條)
(2)已查封的财産應當解除查封;(企業破産法第19條)
(3)獲得一段恢複營業的緩沖期;(企業破産法第79條)
(4)個别清償無效。(企業破産法第16條)
2、摒棄和排除非理性選擇
重整程序規定了通過重整方案的“債權比例 人數比例”規則,即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企業破産法第84條第2款)
此外為了避免可行的重整方案因為債權人的不理智而無法通過,重整程序中還規定了法院對重整草案的強制批準權,即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企業破産法第87條)
3、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财産和營業事務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财産和營業事務。
4、多種重整模式可供選擇
重整的模式是靈活多樣的,既有投資人通過股權收購保留企業主體的存續型重整,也有投資人僅收購資産,注銷企業主體的出售型重整。還債的時間、方式也是多樣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性清償,也可以分期清償,既可以現金清償,也可以股票、存貨、原材料、債權等其他資産清償。隻要有利于維護各方利益,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可以設計豐富的重整模式。以我省為例,同樣是重整,海鑫選擇的是一次性現金清償,聯盛則是現金清償 債轉股。
5、合同的選擇履行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産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6、利息停止計息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7、擔保人權利暫停行使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複行使擔保權。
8、集中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隻能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9、罰金、罰款不計入破産債權
10、允許重整企業進行特别結構設計,以獲取新的融資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或設定優先權。
三、重整無法實現的目标及存在的風險
為債務人借款提供擔保的個人或企業,不能免除擔保責任。債權人仍可單獨起訴擔保人并執行其财産。
2、不能保證重整一定成功
重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經法院批準可延長三個月,即最長九個月。若在該期限内無法制訂或通過重整方案,則重整失敗,隻能轉為破産清算程序。
3、管理人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
管理人既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債權人的代理人,而是獨立執行職務的第三方機構,如果債務人有轉移、隐匿資産,出資不實等法律禁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追回。
4、虛假破産的風險
有部分債務人通過虛假破産逃避債務,這就構成了犯罪,罪名為虛假破産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隐匿财産、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财産,實施虛假破産,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重整需滿足的條件
1、重整主體需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目前破産法的适用範圍隻限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資格的确定,應當以領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為準。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等經濟組織,不屬于企業法人,不具有破産資格,不能直接适用企業破産法。
2、必須達到破産标準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産原因:(1)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的資産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産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産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債務人賬面資産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财産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财産,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緻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重整的受理法院
地域管轄:債務人住所地。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集中了主要财産和主要業務的經營場所可視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級别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産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産案件。
六、重整的申請與受理
(一)重整的申請
1、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需要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債務人可以申請重整。需要證明:企業已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需提供的資料見附表1。
相對而言,債權人申請需提交的材料更少,故難度更低,目前大部分重整的啟動均采取債權人申請的模式。
但是無論是誰提起重整申請,在啟動程序之前,需要按照債務人申請模式準備需提交的材料,這些材料是重整程序所必需的。
(二)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産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财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七、重整期限及關鍵節點
重整期限一般為6個月,經法院批準可延長3個月,共9個月。
有以下幾個關鍵節點:
1、破産公告并通知債權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權申報與審核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管理人對債權進行初步審核并制作債權表,然後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審查通過的債權,法院下達債權确認裁定。審核未通過的債權,債權人可向管理人提出異議或向法院起訴,管理人重新審核,或以法院的判決作為确認依據。
3、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财産并進行審計評估
重整程序開始後,管理人要接管債務人的印章、資料及各項資産,同時要對财務進行審計,對資産進行評估,以确定資産的範圍和數額。如果他人占用債務人資産的,管理人有權追回。如果債務人對其他企業有債權的,管理人也應進行催收。
4、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内容一般是:
(1)對管理人确認的債權進行核查;
(2)選舉債權人委員會;
(3)通過财産管理方案;
(4)其他需要通過的事項。
如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和資産的清查工作尚未完成,則會議之後管理人繼續進行上述工作。
5、招募投資人,設計投資方案
管理人根據債權審查結果和資産清查結果,确定企業的債務規模和資産數額,然後以此為基礎設計投資方案,招募投資人。
投資人的投資一般以資産評估值為基礎。如果投資人較多,管理人可通過競價的方式提高投資金額,從而提升債權人的清償率。
在确定投資人、債權額和資産額的基礎上,管理人應制作債權清償方案。投資人應制作經營方案。
投資方案 清償方案 經營方案=重整計劃草案
6、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制作完畢後,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在重整期限内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7、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則申請法院批準。表決未通過,則重整失敗,需轉入清算程序。
8、法院批準重整計劃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内,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9、重整計劃的執行
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期。執行完畢,則重整成功。執行中如無法執行,則需轉為清算程序。
八、重整的難點
(一)法院受理的困難
目前中西部法院對受理破産重整案件設立了較高的門檻,除需準備大量資料外,法院内部還要進行層層審批,尤其是涉及金額較大,人數較多的案件,需要省高院審批,無疑加大了受理的難度。
故需提前與受理法院進行協調,以提高受理的速度。
(二)重整過程的可控
重整過程的控制,主要取決于法院、管理人和債務人三個角色。
1、管理人是重整工作的核心
目前一般由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顧問等)擔任管理人,法院通過招投标或随機搖号指定。目前我省的幾個大型破産重整案,均由法院通過招投标方式确定律師事務所,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事務所整體的實力,一方面有利于法院的控制協調。
清算組也可以擔任管理人,企業破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
(1)破産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已經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2)審理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案件;
(3)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産時成立清算組;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目前海鑫、聯盛重整案均采取了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管理人成員,有利于協調各方面資源,為企業提供各種政府支持。其弊端在于,政府人員對重整業務不熟悉不專業,且工作積極性較低,效率不高。而且地方政府擔任管理人後,債權人、債務人和法院都無法對其進行制衡。
2、債務人是否能夠有效配合,是重整成功的基礎
首先,債務人必須提供準确的财務信息,這是管理人審核債權和進行審計的基礎。隻有掌握了準确的财務信息,才能确定企業真正的債權和債務規模,從而為制定重整計劃打好基礎。
其次,債務人必須安排專人配合管理人的各項工作。
第三,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在重整過程中必須放棄部分權利,如放棄部分股權,以換取重整計劃的通過。
因此債務人需要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和财務顧問,一方面配合法院工作,一方面監督重整程序,确保債務人及股東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3、法院是重整的後盾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負責處理主要事務,但法院是最終的裁決者,重整程序所有重大事項,如是否受理重整申請,是否确認債權,是否确認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确認重整計劃等等,都由法院最終裁決。
因此,因為重整程序參與主體衆多,利益博弈複雜,如果要确保過程可控,管理人、法院和債務人必須步調一緻。
此外,重整程序因涉及衆多債權人,且各方利益并不一緻,所以不可能由某一方完全控制。
九、重整的資金成本
重整所需的資金成本主要有四部分:
1、破産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産費用:
(1)破産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破産案件的受理費,及破産衍生訴訟的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破産案件依據破産财産總額計算,按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産财産中撥付。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費用;主要包括資産審計、評估費,資産處置費用等。資産處置費用包括評估和拍賣等費用,數額大小視具體情況而定。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包括住宿費、交通費、餐費、通訊費、辦公設備支出等等,其數額大小視具體人員多少、重整時間長短、案件數量、出差成本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一次重整此類費用不低于100萬元。管理人的報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确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财産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内分段确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舉例來說,債務人财産總額為1億元的,管理人報酬為482萬元。當然,管理人的報酬也可以協商确定。
2、共益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産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财産受無因管理所産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産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财産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的數額均需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3、償債資金。償債資金是重整是否能否成功的關鍵。償債資金的數額需根據企業具體的資産和負債情況,并結合債務清償方案來确定。
4、恢複生産的費用。如果企業繼續經營,還需支付經營中所需的成本,如果沒有流動資金,則無法開展經營工作。
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如果債務人流動性枯竭,則必須先進行融資,以确保重整工作能夠開展。但由于重整結果的不确定性,此時融資的難度極大。解決方案,一是采取設置新的擔保物權的方式融資,使該輪融資的債權人獲得優先清償的順位;二是股東借款,因為公司重整是否成功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利益。
十、投資人的引進
如果進入重整程序之後才開始尋找新的投資人,很可能會出現期限屆滿而沒有找到投資人的局面,那就意味着重整失敗。此外,在重整階段接盤的投資人大多會提出比較苛刻的條件,或支付較低的交易對價,可能與原股東的預期差距較大。所以為确保重整成功,最好能提前鎖定一些投資人,或制定備用方案。
綜上所述,困境企業通過破産重整方式化解債務,恢複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案。重整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要參與各方安排精兵強将,并緊密配合,方可實現企業起死回生的目标,從而保障各方的權益。
附表:重整申請資料清單
(山西法院要求)
(一)債權人申請重整
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需提供資料:
1、破産重整申請書;
2、債權人、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債權發生的事實、性質、數額、有無擔保等證據資料;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證據;
5、債務人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證據;
6、參與重整的戰略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及資信情況的證據材料;
7、債務人重整需經有關行政機關審查同意的,應提交該機關同意重整的文件;
8、其他證據。
第6項資料我認為是非必需的。因為很多重整申請時還沒找到投資人。
(二)債務人申請重整
證明:企業已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需提供的資料:
1、破産重整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債務人為國企的,需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重整的文件;債務人為其他企業的,應提交其開辦人或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債務人重整的決議;債務人重整需經有關行政機關審查同意的,應提交該機關同意重整的文件;
4、債務人的職工情況,包括職工名單、工資名冊、債務人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材料、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等;
5、債務人的職工安置預案,包括再就業安排、可行性措施、職工安置費用的來源、籌措情況等;
6、債務人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或注資證明,有追加注資的,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或注資證明;
7、債務人的虧損情況及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8、債務人的資金平衡表、資産負債表等财務報表;
9、債務人的資産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産清單、無形資産清單、投資情況等;
10、評估機構做出的債務人現有資産價值評估報告及動産、不動産産權證明;
11、債務人的銀行開戶情況,包括開戶審批資料、賬号、銀行存款餘額等;
12、債務人的債權情況表,包括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催讨時間、催讨情況等;
13、債務人的債務情況表,包括債務人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償還情況等;
14、債務人為他人或他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證據材料;
15、債務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和執行案件情況;
16、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維穩應急預案;
17、債務人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證據;
18、債務人的重整可行性報告,即債務人的重整經營方案、資金籌集方案、資産與業務整頓方案及與債務人重整有關的其他方案;
19、參與重整的戰略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及資信情況的證據材料;
20、其他證據。
第10、18項我認為是非必需的。
附圖:破産流程圖——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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