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标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隻在有限時間内有效。
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以及享有客體。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知識産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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