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的地點是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别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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