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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特點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7 18:02:47

  1、審理對象特定:這一程序隻适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2、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死刑複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隻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6、報請複核方式特殊: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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