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勞動用工的形式有:
(一)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
(三)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标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四)還有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關系在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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