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3年9月4日國務院令第127号發布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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