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标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标情節嚴重的将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标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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