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不經登記,任何冒用公司名義牟取私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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