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一個記分周期的計算方式為“月頂月”,比如3月1日取得駕駛證,那麼至第二年的3月1日為一個記分周期,從第二年的3月1日起算下一個記分周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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