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區别在于:
後續審計是指在審計報告發出後相隔一定時間内,審計人員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建議是否已經采取了适當的糾正行動并取得預期的效果的跟蹤審計。通常出現在内控審計、效率和效果審計中,是對審計結果反饋和反應的繼續審計。
複審是審計人員對原來的審計工作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複查,以确定原來所做的審計結論的正确性。引起複審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提出異議;審計機關對于審計小組的工作進行檢查,為保證審計質量而進行複審;法律訴訟引起複審。通常出現在财務報表審計中,是對審計結果質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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