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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