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拍賣的标的物出現流拍的,拍賣機構可以繼續拍賣,如果超過三次流拍的,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請人或者折價變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
3、第二十七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産,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該動産退還被執行人。
4、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将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賣。
5、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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