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集體土地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土地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隻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以集體土地轉讓使用權交換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财産或特定的某一财産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将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财産權益或其他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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