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有: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
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
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
四、其他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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