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的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争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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